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院:民间借贷案件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作者 李琪 来源 法务之家 浏览 发布时间 15/11/16


  本文内容阐述极其详尽,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关于没有约定利息和约定不明的处理,给予了明确的解读和分析,非常权威。特此转载一下,供朋友们学习和参考。


  作者:最高院民一庭李琪法官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一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友、同事及朋友关系。借款用途多用于子女婚嫁、教育支出、购买自用房屋、大病医疗等突发性大额支出,借贷款项目的仍为传统的互帮互助。《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


  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


  有观点认为,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利息约定不明,不应视没有约定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其理由是:第一,在过去自然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的用途大多是生活性消费或“救急”,主要为解决个人生活困难,互助成分居多,而当前则以经营性用途为主,营利性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在利息问题上,应该考虑出借方的经济利益。第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相对明确,对于诉讼请求及责任承担作了指引。第三,就当事人本意而言,囿于能力所限,不应对其缔约能力过于苛责,应将有利息约定作为本意,尽管约定不明确,可通过合同解释等方式予以漏洞补充。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从效力上讲,《合同法》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效力层级优于作为司法解释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从时间上讲,《合同法》颁布在后,新法优于旧法,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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