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解读最高院首例虚假民事诉讼案

作者 Admin 来源 民商事实务 浏览 发布时间 15/11/18



  【案情提要】[1]


  最高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该案是最高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和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对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辽宁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最高院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


  【案情简介】[2]


  上海某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辽宁某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辽宁某公司对此完全认可。辽宁省高院于2011年3月一审判决支持上海某公司的全部诉请。后因辽宁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某提出申诉,辽宁省高院裁定再审,并于今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上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某公司向最高院提起上诉。2015年9月底最高院受理该案。


  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某及其他债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上海某公司、辽宁某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最终查明,该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联手造假,企图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是一起典型的捏造事实、虚构借贷关系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案。


  【最高院评析】


  最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的审判与罚款处罚,再次昭示了最高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将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加大打击力度。


  当前,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增强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对确属虚假诉讼的,除明确认定外,还应当重视依法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何为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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