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院关于建立律师信息库的公告

作者 小牧 浏览 143 发布时间 15/11/30

   为向律师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方便其履行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立律师服务平台,开发了全国律师信息库系统。该系统已经录入了各地提供的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信息,现需各律师事务所登录该系统,补充录入完整的律师信息。在信息完整录入并经验证后,各地律师可享受最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即将上线)提供的相关服务功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录方法


  1.根据各地提交的数据情况,该系统为各省律所管理员登录用户名设计了三种方式:律所负责人执业证号、律所执业许可证号、律所负责人手机号。具体以何种方式为准详见附表。登录密码均为登录用户名后六位。


  2.各律所管理员账号可以登录系统,对本所律师信息进行录入。登录网址: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律师服务平台律师信息库:(http://www.court.gov.cn/ssfww/)。


  二、录入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许可证书的律师,均可录入。下列律师不得录入:已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律师年检不合格的。


  2.各律师事务所录入维护本所和本所律师信息的权限现开放6个月时间,届时将关闭律师事务所维护信息的权限。


  3.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有变动、律师有新增或减少的,请使用本律所管理员账号登录添加或修改。


  4.新增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修改自身信息的,请提供如下信息:【事务所名称】、【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律所负责人姓名】、【律所负责人手机号】、【律所负责人执业证号】、【省份】,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10-67553422,由最高法院律师信息库技术人员补充录入。


  5.填写录入本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属律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填写的信息不真实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取消对其提供服务。


  三、其他说明


  1.陕西省尚无律师数据,山西省的律师数据基本项不完整,请陕西省、山西省的律师管理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技术支持电话或最高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商定补充录入的办法。


  2.如有其他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67553422,也可拨打最高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咨询。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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