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股权转让的36条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子第113号民事判决书 19、股东在相同转让价格时有机会可以受让的情形下没有受让,没有支付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款,不应再享有优先受让权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 20、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一笔款项的用途特定化后,当事人不得单方另行主张其他用途 裁判要旨:债权人按照约定对特定款项的用途作出选择,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该款项的用途即被特定化,该债权人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该款项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21、股权转让合同中共同债权人受偿比例的认定 裁判要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作为共同一方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原则上应当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领款项,但如果债权人内部存在关于各自受偿比例的约定,且并未损害债务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22、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在无举牌申请人举牌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信息变更;举牌申请人在信息变更之后签收载明新信息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举牌参加交易,应视为清楚并认可产权交易言息的变更 裁判摘要: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要约邀请。根据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习惯,信息一经发布,公告期内一般不得变更,但在无举牌申请人举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进行信息变更。举牌申请人在信息变更之后签收载明新信息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举牌参加交易,应视为清楚并认可产权交易信息的变更。举牌申请人知晓变更情况并参加交易,在交易结束之后.又请求确认该信息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3、在公开挂牌交易时,出让方需对目标公司自评估基准日以来的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披露,竞买者亦应负有及时审查相关情况的义务,并应对其所作出的竞买决定承担经营及市场风险 裁判要旨:出让方委托产权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其股权,并由产权交易中心发布转让公告,对转让标的、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转让底价及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说明,明确告知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文号,且进行风险、不确定因素的提示,属初步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在公开挂牌交易时,出让方需对目标公司自评估基准日以来的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同时,基于出让方的提示及相关资料反映的事实,竞买者亦应负有及时审查相关情况的义务,并应对其所作的竞买决定自行承担经营及市场风险,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