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股权转让的36条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24、《转让协议书》对股权价款未做约定、且公司资产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受让人拒绝履行支付股权对价款构成严重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25、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履行时,转让人退还受让入价款时应一并返还利息,利息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订立后,因相关监管部门不予批准股权转让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时,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从买受人付款日到监管部门不予批准转让决定日的期间内,出卖人占有该款项产生的相应利息属于出卖人不当获得的利益,出卖人应当将其一并返还给买受人。利率标准方面,在买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出卖人将上述款项用于发放贷款并获利时,应当认为作为普通企业的出卖人会将该款项作为流动资金存入银行,故出卖人返还的利息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26、股权转让方因其自身债务而被查封其拥有的股权,导致其在解封前无法完成股权过户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股权受让方有拒绝继续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431号民事裁定书 27、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转让方迟延退款的仅应赔偿受让方所付转让款的利息损失 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转让方未及时退还转让款的,依法应承担因此给受让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迟延付款一方而言,其能预见到的因迟延付款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仅限于该款项的利息损失;就受让方而言,如果其及时另行贷款亦可避免对方迟延付款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收款方系因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其不得要求迟延付款方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 28、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大部分得到履行,一方主张解除合司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并资产,受让方在支付部分转让款后主张解除合同。其主要理由是公司拖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未办理在公司名下。因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对该资产的状况是明知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仅是转让企业资产涉及的一小部分,且受让方已经支付了一半以上的转让价款,接收了《采矿证》,符合《合同书》约定的办理股权过户的条件,转让方和公司明确表示随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对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