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股权转让的36条裁判规则

作者 小牧 来源 金融法视界 浏览 发布时间 15/12/09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


  29、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补充合同被解除,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的相关内容


  裁判要旨:虽然投资补充协议合同名称中带有“补充”字样,但从合同内容看,投资补充协议与投资协议均具有相对独立性,解除投资补充协议并不影响投资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的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2Ol1]民二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30、当事人一方对前期合同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前期合同和以其为前提的主合同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股权交易合同以前期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前提,一方没有履行前期租赁合同主要条款,致该合同与股权交易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则相对方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前期租赁合同和股权交易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


  31、未生效合同因其为当事人设定了促成合同生效及准备合同履行等义务,故亦可适用合同解除的规则


  裁判要旨:合同依法成立后即为当事人设定了促成合同生效及准备合同履行等义务,为免除当事人的上述义务,可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股份转让协议》是否生效产生较大争议,但对该协议已成立并无争议。享有合同解除权一方已发出解除,且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至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提出异议的期限,故本案《股份转让协议》应认定为已经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32、因双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


  33、能否依约回购、何时回购及回购比例均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在股权回购协议履行的基础已经发生颠覆性变化时,应当认定不能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和比例履行回购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88号民事裁定书


  34、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转让前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受到前股东的操控为由主张不承担股权转让前的债务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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