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43个重要问答(2015汇总)

作者 Admin 来源 法务之家 浏览 发布时间 15/12/15

  14、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界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如何处理?

  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界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虽然该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确定当事人?

  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应列该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如用人单位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清算组负责人或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原告起诉。涉及因工死亡职工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18、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并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组织,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其属于雇佣关系。

  19、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一般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公司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代理人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双方之间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0、多家关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如何处理?

  多家关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处理时考虑以下原则:(1)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多家关联公司列为诉讼当事人,以多家关联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2)在上述因素交叉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劳动者陈述的事实认定劳动关系;(3)考虑多家关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主张选择一家公司承担劳动关系的主要义务,对涉及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以让多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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