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43个重要问答(2015汇总)

作者 Admin 来源 法务之家 浏览 441 发布时间 15/12/15

  27、劳动者要求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以确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因此,由仲裁委裁决或法院直接判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亦无法确定具体执行内容和申请强制执行。故对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委、法院可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某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另行依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此后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29、对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四)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30、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关于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如何处理?

  劳动者可以选择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主张25%经济补偿金,也可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依法应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应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31、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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