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要债——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要债——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5日,甲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竣工,并就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提出要求。 2014年1月28日,W市人民法院对丙公司与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要求甲公司给付丙公司价款10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其后,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7月1日W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了查封冻结,向乙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工程款210万元。2014年7月22日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乙公司确认其尚欠甲公司98万元。2014年9月25日,W市人民法院通知丙公司,依法不得对乙公司强制执行,对其执行异议不进行审查。 2015年丙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以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害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人代位权,要求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欠款98万元。法院最终支持了丙公司的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债权人,以债务人甲公司怠于行使对其债务人(次债务人)乙公司的债权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不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第二,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第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一、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债权金额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1 021 917元及相应利息,丙公司可在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范围内主张代位权利。 二、甲公司对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关系。 甲公司曾书面通知乙公司,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竣工并就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提出要求。该项通知可以视为甲公司任何与乙公司之间的存在到期的债券。2014年7月22日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乙公司确认其尚欠甲公司989 139.08元。此执行异议可视为乙公司亦认可与甲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对于数额进行了明确。基于以上,甲公司对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关系。 三、乙公司欠付甲公司的债务内容为普通的合同之债,并非专属于甲公司自身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