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要债——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5/12/21

  1、债权人只能在次债务人的债务范围内请求代位求偿。


  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会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专属性的债权多基于特殊人身关系而建立,或者其用途具有专属性,债权人不得就专属类的债权享有代位求偿的权利是为了保护。


  综上,债权人的代为求偿权为债权人提供了债权保全的一种途径。各债权人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不仅可以针对债务人本身的以后的财产进行保全和执行,也可以将着眼点放在债务人的债务人身上,搜集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到期合法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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