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解读p2p非法集资、托管、自融、拆标十大生死考验

作者 张启明 浏览 发布时间 16/01/04

   笔者曾在12月11日《e某宝被查,剩下的几千家P2P何去何从?》一文中大胆预测:“e某宝事件,是P2P行业洗牌的一个重要征兆,随着监管细则的出台,行业洗牌即将开始”。


  话音未落,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细则”),也就是说江湖上流传已久的P2P监管细则开始征求意见了。


  整个P2P行业良莠不齐,竞争日趋白日化,跑路平台屡创新高,尤其是资金百亿级平台的危机爆发,在这一大背景下,不难想象监管层祭出“杀威棒”的严厉程度。


  2016年,必将是P2P行业洗牌元年。


  在18个月业务调整期间内,各个平台可能会走上这样几条路:


  招安,将光荣地成为一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归隐,行业凶险,“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整合,平台间的横向联合和产业链的纵向整合;死掉,资金链直接断裂,不管你跑与不跑,警察都在那。平台命运如何,既取决于架构设计、业务模式、发展规模,也取决于这18个月的业务调整。


  下面我从十个方面和大家探讨一下——洗牌期P2P平台业务调整方向?


  第一,我是P2AP2B,我不是P2P,用不用按照监管细则调整业务模式?


  有的平台提出,我的模式不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是个人对公司的借贷,也有的平台提出,我不是P2P平台,而是互联网三方理财平台,是帮客户实现理财需求的,这些平台是不是就不纳入监管细则的监管呢?


  监管细则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中的个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公司,无论是P2A、P2B、P2P,这些都是业界“昵称”,监管细则确定的正式名称是“网络借贷”。所谓的互联网三方理财,如果仅是提供理财咨询、评估、建议,属于一般咨询服务,并不属于监管范畴,但如果撮合客户资金出借,或者说平台居间为客户购买相关产品,应当按照监管细则监管。


  第二,资金存管于银行还是托管于银行?


  管业务的规定,托管银行还要承担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和披露资金使用信息的义务,相对于P2P庞大的交易规模,银行显然力不从心,P2P平台也无法承担托管成本。


  简单地说,客户资金要统统放在银行,借贷双方实名开户,交易信息与资金去向形式上一致,银行不承担对虚假标或利用虚假交易信息审核职责。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