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解读p2p非法集资、托管、自融、拆标十大生死考验

作者 张启明 浏览 发布时间 16/01/04

  第三,到底啥是资金池,如何判定平台到底有没有资金池?


  绝大部分P2P平台都喜欢资金池,也都需要通过资金池来调配资金。从字面上看,资金池是资金的蓄水池;从实质上看,是平台对客户资金的归集和控制。P2P平台的本质属性是中介,承担借贷撮合的职责,资金的出借、划转、归还,平台发出的是客户指令,客户资金不应该归集或沉淀于平台的账户中,如果出借端与项目端存在资金差额,平台又能够支配这部分资金,就证明资金池可能存在。资金池持续扩大的平台,容易演变为庞氏骗局,导致平台刑事风险增大。


  第四,监管细则出台后,非法集资的界限如何厘清?


  在监管细则出台前,每一个P2P的从业者,在拓荒前行的同时,内心都隐藏着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担忧。监管细则出台后,大家终于松了一口气,终于有合法的身份了,业务有章可循了。问题是,监管细则出台后,P2P行业与非法集资是否就泾渭分明?


  实际上,监管细则出台前,绝大部分平台如果资金链断裂,都可能按照非法集资追究刑事责任。监管细则出台后,坚守中介属性的平台,严格遵守监管细则划定的红线,即便出现兑付危机,也不能按照非法集资的几个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没有备案从事P2P业务的平台,发布虚假借款项目的平台,归集、使用、占有客户资金的平台,违反监管细则十二条禁令的平台,依然具有非法集资犯罪刑事风险。


  第五,关联公司通过平台融资是否属于自融?


  平台是信息中介,不能触碰客户资金,平台自己发标融资这显然是自融。平台的关联公司,通过平台借款,是否属于自融呢?笔者很早就提出关联公司自融的主张,在《e租宝被查,剩下的几千家P2P何去何从?》一文中也主张“平台关联公司参与借贷的,要与平台尽快剥离”。因为自融的概念,要从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角度去解读,刑事责任通常会突破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限制,更多的考量的是各个主体的实际支配关系。


  一个公司,因融资需求设立一个平台而向客户募集资金,这是最常见的自融;通过交叉持股的关系,或代持股,借款公司与平台公司实际控制关系相同的,同样会被认定为自融。但是,平台公司与借款公司,存在个别共同的股东,两个公司虽是长期业务伙伴但分别独立运作的,还是与自融有本质区别的。


  第六,是否要剥离增信、自担和刚兑措施?


  据我了解,绝大部分平台虽然口头宣称对于客户逾期还款,平台不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但是在现实操作中,通常都会通过购买逾期债权或者其他方式,代偿不良借款项目。所以就存在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当你询问平台坏账率是多少时,答案都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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