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妻子用丈夫的医保卡买药构成诈骗罪?

作者 李仲民 浏览 发布时间 16/01/12

   

  近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75岁的母亲邹某因患高血压需长期服药,遂委托52岁的女儿周某用丈夫老周的医保卡到医院配药,总共报销药费一万余元,结果母女俩均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判决一出,遭致大量网民的质疑,难道妻子用丈夫的医保卡买药也构成犯罪?这样的判决经得起法律和理性拷问吗?一起来听听本所李仲民律师怎么说!


  在人们朴素的观念和认知中,用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的医保卡去买药尤其是到药店买药是比较常见的行为,家人的医保卡是可以共用的,尤其是夫妻之间,妻子用丈夫的医保卡去买药怎么可能构成犯罪呢?按照常理、常识和常情,公众普遍认为,正大光明地用家人真实的医保卡去买药的行为是一种合理行为,是不应当构成犯罪的。


  我认为,从现有事实来看,诸暨市法院判决母女俩诈骗罪不仅有悖社会公众普遍的感性认知,也很难经受法律和理性的审视。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首先,需要简单梳理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罪状描述很简单,即“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便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理论通说,普通的诈骗罪(除三角诈骗外)需符合以下事实条件或实际步骤: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受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因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要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也是诈骗罪的关键要件。


  医保卡的三种使用方式

  

  其次,需要明确本案的行为事实。刷医保卡,当然是使用医保卡上对应的资金。目前而言,个人使用医保资金大体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用医保卡上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门诊就诊或购药,可称为医保资金即时消费;二是医保人员产生住院费用后在结算时用医保统筹基金进行相应比例的支付,可称为医保资金统筹支付;三是医保人员产生相应医药费用后到个人所在单位或社保部门予以相应额度的凭票报销(如生育保险、公务医疗补助等),可称为医保资金报销使用。该案的判决书中,对邹氏母女使用医保资金的具体形式并未明确,只提到“被告人先后三十四次冒用其丈夫的社会保障卡,由其女儿到医院配取药物,累积骗取社会保障费共11376.64元”。由于判决书未言明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方式而只是笼统定性为“骗取”,所以在逻辑上,我们无法准确推知被告人究竟实施的是上述哪种或者哪几种行为。在此,就需要作一定事实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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