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用丈夫的医保卡买药构成诈骗罪?
先垫付后报销的情形
如若本案中邹氏母女实施的系上述第三种行为,即个人先垫付后报销的情形,那么行为人骗取财物的故意则相对明显,但也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通常而言,一旦涉及医保资金的报销使用,则医保资金具有明显的人身专属性,也即通常只有医保账户本人才能享受相应报销待遇,除此之外的人无权享受该待遇,如生育保险报销、公务医疗补助或报销。对此,民众通常都有认知,即通常能够认识到只要自己不系特定人员或未参保特定险种,自己便没有权利或资格享有事后报销或补助的待遇。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即便用自己配偶的医保卡消费并积极寻求事后报销的,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便相对明显。但即便如此,我们认为,邹氏母女的行为也不宜以犯罪论处。除了感性上对邹氏母女这一代表社会普通民众生活不易、社会保障不足状况饱含怜悯之情,和民众普遍不视此类行为系犯罪这些理由外,在法律和理性层面至关重要的一点理由,便是前面提到的国家政策实际上已经松动了医保个人专属的使用规制而逐步允许医保资金的家庭共用,即医保卡的关联使用。 相信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很快的,医保资金的使用将更加灵活,类似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间共享至少是关联享有医保待遇将成为制度常态,以满足日益高涨的民生期待。在此背景下,尤其是医保卡关联使用政策已经开始推行的情形下,就已经表明类似本案中妻子使用自己丈夫医保卡的行为已不具有实质违法性或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从坚持和推进法的实质合理性和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而言,显然不宜将邹氏母女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对邹氏母女作无罪处理或判罚。 法律不能悖离基本的常理、常识和常情。法律人首先应当能够及时感知到社会民众普遍的正义感和良知,进而努力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去维护这一正义感和良知。法院最终的有罪判决无疑值得包括作出判决的审判人员在内的所有法律人的认真反思。我们希望司法裁判少一些违情悖理,多一些实质上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