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征收、征用纠纷裁判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上篇)

作者 Admin 来源 尚格法律人 浏览 发布时间 16/01/14

  一、关于征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6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8月27日):全文。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年8月27日):全文。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全文。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8月11日  法释〔2005〕9号):全文。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9月5日  法释〔2011〕20号):全文。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