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纠纷裁判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上篇)
裁判要旨:一、生效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实施强制拆迁的基础,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被一审撤销后,强制拆迁不得再继续实施。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署的同意强制拆迁的意见,不能代替应经法定程序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责令限期拆迁决定。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总第204期)。 4.浙江云峰园艺有限公司与浙江交通技资集团有眼公司、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裁判要旨:侵权行为与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为两者客观上均造成了地上物的损害,但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不同。侵权行为主观上需具有过错,其行为没有取得被侵害人的同意,而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通常会形成“先毁后补”的合意。侵权人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土地征收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并不具有惩罚性。征收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转化为侵权行为。 案例索引:见王毓莹:《侵权纠纷与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纠纷的区别》,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3辑(总第51辑)。 5.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与沈阳市华通服装有限公司、沈阳市华通服装有限公司华通招待所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离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1号) 裁判要旨:各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致被征收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其既要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故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索引:见《强制拆迁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部分请求被法院释明另行主张后,可否再行提起民事赔偿纠纷之诉》,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 6.国建伟与辽宁省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2739号) 裁判要旨:如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拆迁人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打印格式文本,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既可能有利于拆迁人,又可能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解释规则,即对该合同条款应按照有利于被拆迁人的意思进行解释,以约束拆迁安置补偿义务人,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