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征收、征用纠纷裁判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上篇)

作者 Admin 来源 尚格法律人 浏览 发布时间 16/01/14

  案例索引:见贾宏斌:《反立约人规则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解释中的适用分析》,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总第639期)。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新疆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653号)


  裁判要旨: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行为,不能对抗被拆迁人关于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请求,因此,被拆迁人起诉要求拆迁人与第三人向其交付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见朱婧、何东宁:《执行和解协议对原裁判文书未涉及或不能恢复执行的部分具有可诉性》,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8期(总第643期)。


  8.东宁县迎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宁县天府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要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约定具体交付日期的,应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对补偿安置协议的通常理解,确定合同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在合同义务的履行存在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当事人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索引:见《拆迁房屋产权调换过程中履行义务的顺序——东宁迎宾商场拆迁补偿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年第1辑(总第13辑)。


  9.洪瑞英与洪润舫、洪瀛舫、洪滋舫赠与合同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704号)


  裁判要旨:在未办理安置房过户登记手续前,被拆迁人享有其基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获得的利益。赠与的财产亦指财产性利益,包括积极财产利益、消极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在赠与关系中,被拆迁人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的利益属于赠与人的消极财产利益。赠与人享有处分权。被拆迁人享有对安置房的优先取得权,这一权利是基于被拆迁人的特殊身份所获得的,是优先于一般债权的特殊债权,因而除被拆迁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应享有该权利。 


  案例索引:见钟康树、张颖璐:《安置房利益赠与合同的效力分析》,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0期(总第645期)。


  10.江苏省徐州贾汪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李景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案(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7〕贾民一初字第558号)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