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纠纷裁判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上篇)
裁判要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特殊情况下,违约方仍然有权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超过3%的部分,被拆迁人可依约定不再另行支付购房款,而产权应归被拆迁人所有。拆迁人因违约造成原合同不能履行,而要求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从产权置换变更为货币补偿的,计算房屋补偿价款的房屋面积应以建成后的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计算,房屋单价应以起诉时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的市场单价为准。 案例索引:见仇慎齐、张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的裁判规则》,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20期(总第511期)。 11.艾正云、沙德芳诉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马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要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未按规定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导致被征收人后续救济权利的丧失,法院应当依法撤销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例索引:见张鹏鹏:《房屋评估报告须按规定送达被征收人》,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总第705期)。 12.顾玉龙诉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常行初字第8号) 裁判要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虽未足额到位,但政府同级财政部门就此作出专项说明,确保财政资金用于该征收项目补偿安置。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征收项目进展顺利,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约并补偿结算完毕。据此,在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征收人按征收进度及时分批补足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符合实际,再行对征收决定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判决已无实际意义,而且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案例索引:见王碧野、周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正当程序和事实要件》,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0期(总第645期)。 13.霍佩英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土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孙慰萱、陈伟理、孙维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350号) 裁判要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对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应当以房屋登记簿等原始权利记载为前提。房屋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提供有权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并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不能提供批准文件的,房屋性质仍按照原有记载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