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纠纷裁判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上篇)
案例索引:见王艳姮、葛翔:《证明房屋使用性质变更要提供批准文件》,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总第705期)。 14.韩某与张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6146号) 裁判要旨:补偿款和安置房选购资格作为赠与合同标的时,对于尚未交付的补偿款,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对于安置房选购资格,如被赠与人已完成选购行为并取得签订买卖合同资格,则当认定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赠与人无权撤销。 案例索引:见史智军:《征收安置利益赠与的交付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总第725期)。 15.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裁判要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应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16.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裁判要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对有关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人民法院应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对于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即便是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亦应据实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17.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裁判要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据此,被征收人享有补偿方式选择权。对于市、县级政府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确定补偿方式的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18.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