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纠纷裁判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上篇)
裁判要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及时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或申请鉴定。房屋征收部门未将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及时送达被征收人,致使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对由此做出的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19.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裁判要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先行确定评估机构的,属违反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20.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 裁判要旨:认定房屋性质,通常应当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但如果证件所载明的用途与被征收人的主张不一致的,则被征收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性质的,对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适用要点】 1.征收的对象限于集体的土地以及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或其他不动产。 《物权法》将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主要是考虑动产一般都有很多替代物品,政府无需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因此,征收的对象仅限于集体的土地以及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或其他不动产。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页。 2.人民法院在适用《物权法》关于征收规定时,应当结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一起适用。 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征收法律,但《土地管理法》已经就土地征收问题进行规定,国务院也就城市房屋拆迁问题颁布了相应的行政法规。相对而言,《物权法》的规定十分简单,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物权法》时,应当结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一起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