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纠纷裁判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上篇)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3.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公共利益征收的案件时,应综合各种因素,严格审查判断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目的。 《物权法》对何为“公共利益”未作规定,对公共利益的具体界定分别由有关法律规定。就房屋征收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对“公共利益”作了列举式规定,即“(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4.征收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征收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由于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城市化,如果按照农村集体土地补偿,会无法保障农民的权益。因此,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地价,如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已经对土地进行了补偿,那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补偿时,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要点索引:见赵大光、杨临萍、马永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房地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97—98页。 二、关于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物权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