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征收、征用纠纷裁判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上篇)

作者 Admin 来源 尚格法律人 浏览 发布时间 16/01/14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  法发〔2008〕36号):二、(二)、1。


  【适用要点】


  1.适用《物权法》第四十三条应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耕地保护”制度的规定相结合。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应当落实有关耕地保护的基本政策,包括:(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要点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105页。


  2.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按照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征收的条件与程序是:(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2)征地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要点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106页。


  三、关于征用:《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二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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