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纠纷裁判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下篇)
裁判要旨:村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委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取消。 案例索引:见张西、王文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放弃而取消》,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8期(总第581期)。 4.莫郁沁等与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伏羲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在获得征地补偿安置费后,未向被征地村民分配而将其用于经营村集体第三产业的,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应予纠正。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六集。 【适用要点】 1.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特征就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在这种所有权形态下,本集体成员的权利主要是通过成员权来体现。 要点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2.本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即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两者可以通用。 现行法律中有关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草原法》等。后三部法律中的民主议定程序主要针对承包土地调整、承包方案的确定以及以其他方式将本集体农村土地发包给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事项。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是适用于所有集体重大事项的。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3.本条中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通常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原因在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作为对权利人财产损失的补偿,不涉及在集体组织内进行分配的问题,除非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否则本条中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即不应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