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应否采信?
14.周斌妹与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2072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周斌于2009年7月3日、2009年7月4日出具的2张收条,周斌在手机录音中承认其欠李英580万元的事实,周斌于2011年11月1日出具的说明、于2012年3月9日出具的欠条载明周斌所借款项及偿还利息的事实,可以认定周斌已经收到李英的580万元借款。 15.黄道吉与山东华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2035号 最高法院认为黄道吉主张借款约定1分利息的主要依据是录音证据。由于该录音并未得到华通公司同意,华通公司也不认可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黄道吉的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16.西藏四方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拉萨食酷餐饮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205号 最高法院认为,食城经理苏向红向四方公司人员次曲递交营业报表的录音表明,四方公司拒绝接收报表,欲按照平方米计价;同时证明食酷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昆也向四方公司邮寄过相关报表,目的是双方按约计算租金,但四方公司并未接收。对上述证据,四方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否认。据此,原审认定四方公司有拒绝履行原协议之行为并无不当。 17.庆阳市鑫鑫果业储运有限公司与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241号 最高法院认为,鑫鑫公司提供的张宝印、李朝阳、张万成、鲜治杰、左爱琴等人的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中,张宝印自认是鑫鑫公司的副经理;张万成是为鑫鑫公司建果库的施工人;鲜治杰、左爱琴给鑫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志秀借过款;李朝阳陈述给锦嵘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文义投过资,双方合作不是太愉快。可见,上述证人与本案均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及录音的证明力较弱,不足以采纳作为认定本案两笔借款含有高额利息的证据。 18.孙洪文因与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由家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555号 最高法院认为,孙洪文为证明由家村同意给他回迁补偿面积中一、四层不包括在内,提交了2006年10月孙洪文与由家村村委会主任由文远的谈话录音。从该证据的形式上看,本案已经过一、二审法院多次审理,孙洪文对延迟提交该证据没有做出合理解释,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从该证据的内容上看,该证据也没有直接证明由家村同意给孙洪文回迁补偿面积中一、四层不包括在内的事实。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赔偿孙洪文房屋的总面积为711、23平方米并无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