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应否采信?
22.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梁湘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604号 最高法院认为,广东四建公司提交的多份证据中,只有“2014年5月21日段德根谈话的录音光盘及摘要”及“2014年5月21日段德根提供的伪造书证使用的模板”在原审时没有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且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段德根与梁湘雄事后倒签了以“广东四建公司繁昌县工程部”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但不能否认段德根为涉案工程向梁湘雄借款的事实。在“2014年5月21日段德根谈话的摘要”中,段德根承认共向梁湘雄等人借款“890万总数没有错”,其与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的本金986.20万元的差额约100万元,其原因在于段德根不承认向梁有前借款100万元的事实。但是段德根也在一审中否认该项事实,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确认了该100万元的借款事实,对段德根的否认不予认可。在再审申请中,广东四建公司也没有提出其他新证据来推翻该项认定。广东四建公司据此认为借款系恶意串通,理据不足。 23.王思传与黄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343号 最高法院认为,王思传提交的电话录音,在证据类型上属于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案电话录音中,黄春兰认可记得3万元的事,也认可得到了钱。但黄春兰:“那个呀,记得,怎么子?你以前是怎么讲的哟,现在怎么子讲,要回来才讲得清楚,你现在外面讲不清楚,是吧”的说法可以解读为,双方对该笔钱款先前有过约定,是否属于借款不明确。录音中黄春兰还说:“你现在想怎么样?回来再讲哇,电话上讲不清楚的,你回来面谈,怎么子谈,怎么子商量,你叫我马上拿出这么多钱来给你,我现在通知你拿不出来。我黄春兰早晚一分钱都不少你的,我黄春兰不是那种人……”;“用嘴巴跟你交待,我有个交待,你说要拿出几多钱来,反正我拿不出来”。以上两段话进一步说明双方对这笔款项是否需要偿还、偿还多少以及何时偿还并没有作出过约定。故二审判决认为不能确定涉案3万元款项的性质属于借款,并无不妥。王思传认为“我黄春兰早晚一分钱都不少你的”这句话说明黄春兰有还款的意思表示。但联系上下语句分析,黄春兰的这句话即使有偿还的意思表示,也是通话当时的意思表示,而且明确是在双方商量的前提之下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确定涉案款项发生当时即形成借款关系。另,在电话录音后半部分显示,黄春兰说:“过去那边找我?你不是在水南呐?”。王思传说:“对呀,水南,我会去你那边找你呀”。紧接着黄春兰说:“可以呀,你找我随时找我,24小时找我都做到,我电话都,不要找我胡群啊,你找胡群,我就不是这样子了。胡群是没有得到这个钱,这个钱是黄春兰得的,黄春兰跟你,跟你大量的借钱哈”。这里黄春兰向王思传强调不让找胡群,而王思传称涉案该笔钱是黄春兰通过胡云向其借的,通话中突然出现胡群的名字,明显与录音中的对话内容衔接不上。综上,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录音资料存有疑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妥。关于2007年黄春兰出具给案外人王某的借条能否作为电话录音佐证的问题。首先,王思传称黄春兰将其与案外人的借条交予他作为借款凭证,不符合一般的生活常识。其次,电话录音中虽然有“那个时候不是说那个卖豆腐的,他急着要用钱,所以你通过胡云跟我讲”的内容,但从全部录音内容看,谈到涉案3万元钱时,“卖豆腐的”只有王思传说过一次,黄春兰对该主体没有进行过确认。加之,黄春兰在录音最后反复讲该笔钱不要找胡群,与王思传主张的涉案借款的原因事实也不相符合。故,王思传所举2007年借条并不能证明与本案事实有直接关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