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山东高法发布10起依法惩处拒执罪案例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7/05/05

  因刘侃、杨静的行为涉嫌犯罪,2016年5月,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侃、杨静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处罚,最终,市南法院判决被告人杨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被告人刘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侃、杨静的亲属已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将涉案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庄秀芳,履行了义务。

  案例2

  代卫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法院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

  王振军与代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代卫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王振军借款1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振军向平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平度法院及时送出执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代卫良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平度法院通过调查得知,代卫良所在的村庄正在进行旧村改造,而代卫良因为补偿款问题迟迟与村委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多次居中调解,希望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和解,从补偿款中直接划拨执行本案,但代卫良要价太高,无法协调。鉴于代卫良拒不履行的行为,平度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后来法院调查到,因为旧村改造问题,代卫良与他人发生互殴,代某在互殴中受轻伤,并得到补偿费共40万元。平度法院立刻对该款项的去向展开调查,代某称,其欠两个亲兄弟的钱,都还给他们了,但没有任何证据向法庭提交。

  鉴于代卫良有履行能力还拒不履行的行为,平度法院于2016年6月决定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检察院批准对代卫良进行逮捕。逮捕期间,代卫良家属主动找到法院履行了义务,并与村委达成和解,拆除了其房屋。因代卫良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履行了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17年3月,代卫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3

  姜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姜东未如实申报财产,并隐匿财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桓台县金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诉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桓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姜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鑫商贸公司钢材款和利息共计2 470 682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姜东未主动履行判决,金鑫商贸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桓台县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1日立案,并分别于同年7月13日、7月15日向被告姜东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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