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山东高法发布10起依法惩处拒执罪案例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7/05/05

  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吴元章告诉被执行人吴振友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执行人吴振友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及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利,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系亲属关系,对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无异议,在本案审理期间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执行人吴振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5

  王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不履行拆除非法建筑之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自诉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

  杨增德与王成系同村村民,房屋是南北相邻。1990年王成在其南门楼与杨增德房屋东山墙相连处垒起高2.70米、南北长1.2米的墙,该墙垒起后,杨增德无法进入其房后进行修缮房屋和疏通水道。2013年5月,王成又在其院内距离杨增德房后山墙50厘米处建起平台一处,平台的高度超出了杨增德的房后檐,该平台建起后严重影响了杨增德的采光、通风。杨增德诉至法院,龙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口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龙兰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被告王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垒在与原告杨增德东山墙接壤处的东墙拆除;并将其平台南檐在距离原告正屋后滴水檐一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多次到现场做双方的工作,被执行人王成一直拒绝拆除涉案建筑物。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成采取三次司法拘留措施,仍无果,导致申请执行人杨增德不断上访。

  因被告人王成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龙口法院以被告人王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被告人王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该案。2016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杨增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龙口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成的刑事责任。案件审理期间,被执行人王成的家属迫于压力,于2016年8月6日自动将妨碍的建筑物按照生效判决要求予以拆除。2016年8月17日,执行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杨增德共同到现场进行了验收,该案顺利执结。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鲁0681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6

  李树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法院执行通知书要求的协助返还车辆义务,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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