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山东高法发布10起依法惩处拒执罪案例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7/05/05

  2015年3月30日,梁山县人民法院就梁山通宇集团瑞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诉河北鑫长达钢铁有限公司、吴长明、王玉霞、李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山县通宇集团瑞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29万元。立案执行后,梁山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8月27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鑫长达钢铁有限公司、吴长明、王玉霞、李垒所有的银行存款181591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扣押被执行人王玉霞名下的冀B5031B小轿车。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协助义务人李树生送法了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但是协助义务人李树生收到法院文书后后,仍拒不返还冀B5031B号轿车,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梁山法院以李树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后,李树生于2015年10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次日将冀B5031B号轿车移交梁山县公安局。

  经检察机关公诉,梁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树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协助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树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将涉案轿车退回,减轻了危害后果,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李树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7

  连国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并以多种方式逃避执行,法院依法判处其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连国新经营了一家养貂场,崔某一直向连国新的貂场提供饲料,2013年至2014两年内,连国新拖欠饲料款共计8.5万元,因崔某急需钱周转遂向连国新索要,但连国新均以多种理由拒绝支付,崔某将连国新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荣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荣成法院)依法判令连国新二人支付崔某欠款8.5万元。判决生效后,连国新二人仍拒不支付,崔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荣成法院告知了连国新拒绝支付的后果,并查封了连国新名下的车辆,但连国新谎称车辆被盗走,拒绝交车,银行账户内也查无财产。法院多次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但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荣成法院将连国新二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同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逮捕,2016年3月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连国新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连国新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连国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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