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山东高法发布10起依法惩处拒执罪案例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7/05/05

  案例8

  王忠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有还款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书,被刑拘后赔偿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法院判处缓刑

  刘恩明与王忠振买卖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山法院)判令王忠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恩明货款769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王忠振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恩明于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忠振偿付货款76900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兰山法院及时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忠振名下的农用车和小轿车,但王忠振拒绝交出车辆,并在案件审理期间,将其所有的一间沿街房卖与他人。兰山法院加大对王忠振的执行力度,依法进行了拘留,但王忠振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3日,兰山法院将王中振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一案移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予以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王忠振与刘恩明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刘恩明的损失,刘恩明亦对王忠振表示谅解。2016年5月31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忠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兰山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6月21日,兰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忠振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忠振在庭审中坦白认罪,已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赔偿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忠振应到其所居住社区接受矫正。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忠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9

  信书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

  庆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信书强、边立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11月25日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庆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信书强、边立云继续履行协议。被告信书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信书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信书强、边立云未履行判决。庆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向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庆云县人民法院向两被执行人信书强、边立云发出了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领取拆迁补偿款的通知,限期迁出房屋公告,但两被执行人对法院的通知置之不理。法院多次做说服工作,但被执行人信书强采取反锁防盗门等手段,对执行人员态度蛮横,威胁办案执行人员。被执行人信书强在自有住房及新建厂房可以居住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12月26日,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庆云县公安局。庆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向庆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3月20日,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4月7日以信书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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