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山东高法发布10起依法惩处拒执罪案例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7/05/05

  案例10

  刘绍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车辆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高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绍伦返还宋连青冀BJ9172号汽车一辆,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刘绍伦以各种借口推诿,拒不执行高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随后,宋连青向高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唐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督促刘绍伦履行生效判决,归还宋连青的汽车。被执行人刘绍伦于2015年6月15日在高唐县人民法院向执行人员口头表示归还宋连青的汽车,但此后便失去联系,执行人员多次联系和查找被执行人均无果而归,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迟迟不能执行。

  宋连青多次向高唐县公安局控告刘绍伦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局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2015年9月7日,宋连青以刘绍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绍伦赔偿自诉人宋连青车辆维修、保养及恢复原状费用15778元,将车辆违章罚款处理完毕,配合宋连青完成车审,同时赔偿车辆钥匙、导航及审车费用共计5000元,退还宋连青垫付的诉讼费用4500元。自诉人宋连青自动放弃要求被告人刘绍伦赔偿雇人寻找车辆费用8900元的诉讼请求。2016年2月24日,高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绍伦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刘绍伦系自首,且积极赔偿宋连青的经济损失,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绍伦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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