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支付的明确答复
作者 Admin
来源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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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7/05/08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李强、杨娟承担律师费是否正确。 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李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友 祥 审判员 王 毓 莹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永明(兼) 书 记 员 丁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