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7/05/2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

第一节  对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调查与编制《调查报告》

第二节  组建机构、宣传发动阶段

第三节  清产核资、审计评估阶段

第四节  人员界定、资产处置阶段

第五节  公司设立阶段

第六节  其他

第三章  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公司制改革(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产权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积极推进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定义及业务范围

(一)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进行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民委员会或已“村改居”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以股份制公司改造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相关的专项法律服务。协助改制社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体制。

(二)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协助委托人组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协助委托人调查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制作《调查报告》;

3.协助委托人草拟《告全体村(居)民的一封信》,协助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厂长经理座谈会、村(居)民代表大会等各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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