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第四十二条 在本阶段,律师需要协助委托人进行相应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成立筹备工作委员会、推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1.入户认购股份并委托持股; 2.成立公司筹建委员会; 3.办理改制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二)草拟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文件; (三)股东推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公示,无重大异议的,视为正式候选人,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四)筹备公司创立大会; (五)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分别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六)办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等相关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阶段需要进行的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三条 在进行本阶段工作的过程中,律师需要协助委托人拟定相应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相关文件: 1.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决议,公司筹委会成员公告; 2.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公示;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所需相关材料; (二)公司创立大会所需相关文件: 1.公司章程及起草说明; 2.公司组建方案; 3.出资协议书; 4.创立大会会议通知、大会议程、持股代表、发起人签到簿、主持词、表决票等; 5.资产移交协议; 6.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候选人名单; 7.创立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8.公司筹建工作报告; 9.第一届董事会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10.第一届监事会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11.创立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12.公司激励股配股说明书。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相关材料。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阶段需要的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四条 个人股东的委托持股行为,应当以股东的自愿为基础。同意进行委托持股的个人股东,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持股书。 全部个人股东的委托持股结果,应当在全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改制后成立的公司,因其具有特殊性,因此,改制后公司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名单,一般由公司股东,根据持股比例予以推选。 推选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当在全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由全体公司股东提出意见。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形成正式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并上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应当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