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7/05/24

第四十七条  在公司创立大会过程中,集体股股权,由公共事务管理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持有。

在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前,公共事务管理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及《集体股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对公司创立大会上需表决的事项,进行先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在公司创立大会上,协会会长代表全体协会会员,根据协会的表决结果,行使集体股股权的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在公司创立大会过程中,个人股东委托持股的股权,由受委托的社团法人的持股理事会理事长代表持有。

在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前,持股理事会应当召集全体委托持股的个人股东,对公司创立大会上需表决的事项,进行先行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进行汇总。在公司创立大会上,持股理事会理事长代表全体委托持股的个人股东,将个人股东的表决结果,上呈公司创立大会。

第四十九条  律师应当协助改制后的公司严格按照改制方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新公司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应当协助设立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律师可以协助设立企业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五十一条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律师可以协助设立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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