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节 其 他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改制工作的整个过程中,需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重要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民主决策,充分反映民意。 改制过程中的全部文件、重要事项,均须在全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或公告,充分征求全体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或公告期满后,方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五十三条 律师在办理农村集体产权改制业务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性规定和委托人的具体情况,不搞“一刀切”,要坚持“一村一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基本原则,扎实、稳步的推进改制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四条 在改制的过程中,律师要注意协调好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人、村(居)民三者之间的关系。 对待上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多汇报;遇到问题,要及时沟通解决。对待委托人,要严把程序关,切实做到改制程序合法合规。对待村(居)民个人,要有耐心,及时解答其提出的问题,最大程度上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律师除可以为协助委托人编制《改制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等文件外,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协助制定其他文件,如土地处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以及用于安置人员的资产委托管理等相关方案。 第五十六条 在改制工作全面启动前,律师应当为委托人提供改制辅导,改制辅导目的是通过对《公司法》和农村集体产权改制相关政策的宣传,同步实现观念更新,观念更新主要包含:改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股份制意识;形成公司治理文化意识;树立市场经济的理念;控股股东或出资人代表的平等意识等。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农村集体产权改制工作的进行,应当力求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一)村企分开,理顺农村社区经营管理体制; (二)村民向股民的转变,落实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建立和完善村民长效收益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