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7/05/24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转变,通过对集体资产依法进行处置,明晰企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的发展。

上述转变将对推进城乡一体化化进程、巩固基层政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企业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章  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产权改制业务完成后,律师可以按照改制后公司的委托,承办改制后公司的公司治理业务。

律师应当通过规范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对股权设置、股东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的规范等方式,进一步理顺企业管理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以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第五十九条  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应当充分体现“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公司治理理念,深入了解企业文化背景、整体发展规划、股东需求、管理层与职工构成、企业所在地及所在产业的实际状况,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创新、规范操作,以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一般人的谨慎注意,诚信办理公司治理业务,避免损害的发生。

第六十条  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标:

(一)保障改制后企业的平稳过渡,推动改制后新公司的规范发展和防止公司僵局的出现;

(二)协助新公司的股东、管理层、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转变经营管理思路,按公司法的规定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与完善公司治理;

(三)使得控股与非控股股东的权利和利益达到有效平衡,在公司法框架下股东均得以有效保护,实现股东价值和长期投资回报最大化,增强股东的信心;

(四)规范股东、董事、经理、监事、职工、债权人等公司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公司运作成本;

(五)建立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在公司治理层面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整个公司的运作进行有效控制,对管理层、骨干职工的活动和业绩进行监督和保持必要的激励,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

第六十一条  公司治理操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进行公司治理设计,在法律框架下,平衡公司参与各方的利益,保障公司稳定发展;

(二)明确股东、董事、经理和监事的权利与责任,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强化董事与股东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

(三)强化单个董事及整个董事会的责任,包括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使董事会的决策和运作真正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避免内部人控制或大股东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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