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三)告全体村(居)民的一封信; (四)党员大会、厂长经理座谈会、村(居)民代表大会等宣传动员大会的会议记录; (五)同意进行改制的“两委”会会议、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大会的会议记录、决议; (六)委托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报的改制申请。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阶段需要的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五条 律师在协助委托人成立农村集体产权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一般应为委托人村(居)委会“两委”会成员,领导小组设组长,一般应当由村(居)委会书记或主任担任,全面负责改制工作的进行; (二)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应下设办公室和各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改制工作日常联系和协调。根据改制工作的实际需要,一般应当设立咨询宣传组、清产核资组、人口清查组等工作小组,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三)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依照程序设立后,应当报委托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批准备案,并在全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告。 第十六条 律师在协助委托人进行“告全体村(居)民的一封信”的起草和发放等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告全体村(居)民的一封信”中,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改制的依据、原则、目的、理由; 3.改制工作的基本程序。 (二)在“告全体村(居)民的一封信”的发放过程中,应当保证全村(社区)村(居)民人手一份,并在全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告,做到人人知晓。 (三)在“告全体村(居)民的一封信”的起草和发放过程中,应当组织党员大会、厂长经理座谈会、村(居)民代表大会等宣传动员大会,对改制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学习、对改制的目的、意义进行讲解、解答群众的疑问,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在召开全体村(居)民大会,对是否进行改制进行表决的过程中,律师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是否进行改制进行表决的过程中,应当要求全体村(居)民参加,填写选票、进行实名制表决; (二)同意进行改制的同意率,一般应当达到95%以上,改制方可进行; (三)表决结果,应当在全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告; (四)表决结果应当随改制申请,一同报委托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批准备案。 第三节 清产核资、审计评估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