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第十八条 本指引所称“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是指对委托人村(居)委会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包括全部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与资源性资产,以达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目的。 第十九条 在本阶段,律师需要协助委托人进行相应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召开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拟定资产处置基准日、人口界定基准日; (二)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对资产处置基准日、人口界定基准日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进行公告,并上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三)办理下属集体企业注销登记、股权转让等产权调整工作; (四)协助其他中介机构,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由其他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五)将审计、评估报告进行公示,上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六)召开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拟定股权计算方法、人口分配资格范围; (七)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对股权计算方法、人口分配资格范围进行表决; (八)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村(居)民的情况进行分类界定,将结果进行张榜公示,由所有成员进行对照核实,进行修订,形成草案。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阶段需要进行的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条 在进行本阶段工作的过程中,律师需要协助委托人拟定相应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关于拟定资产处置基准日、人口界定基准日的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决议; (二)关于确定资产处置基准日、人口界定基准日的村(居)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决议; (三)关于确定资产处置基准日、人口界定基准日的上报备案文件; (四)办理下属集体企业注销登记、股权转让所需相关文件; (五)人员身份调查的询证函、调查函; (六)关于拟定股权计算方法、分配人员范围的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村(居)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决议; (七)资产评估报告公示文件; (八)股权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公示文件; (九)股权分配人员范围公示文件。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阶段需要的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清产核资、审计评估阶段,主要工作应当由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主导进行,律师仅起到辅助、沟通作用。对于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律师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 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对于委托人的资产情况出具的最终的《评估报告》,结果应当向全村(社区)村(居)民进行公示,由全村(社区)村(居)民对评估结果予以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