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在清产核资、审计评估阶段,为了保证整个改制项目的稳步推进,人口清查和分类界定工作可以同步进行。 在对村(社区)村(居)民进行人口清查的过程中,应当以村(居)民的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身份编制证明、退休证明等证明材料,作为人口分类界定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阶段中对委托人下属企业进行产权调整,是指通过股权转让、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等方式,以达到委托人与其下属集体企业政企分开、权责清晰、产权关系明确的目的,为委托人集体资产的认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律师在进行产权调整的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对于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已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于虽挂靠登记为委托人下属的集体企业,但实际上并未由集体出资,而是由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应当及时办理企业脱钩手续; (三)对于登记为个人出资,但实际上为集体出资设立的企业,应当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还原企业的集体企业性质; (四)对于经营状况良好,在改制过程中拟予以保留的集体企业,应当在产权调整的过程中对企业的股权结构、管理层人员结构、资产结构等,一并予以合理化、规范化调整,以为下一步的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 (五)产权调整工作,应当在审计、评估机构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在对全村(社区)村(居)民的人口清查工作结束后,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拟定可参与改制过程中集体资产分配的人员范围,以及股权结构设置、股权计算方法。 可参与分配的人员范围、股权结构设置、股权计算方法,应当经征求意见稿公示、草稿公示、全体村(居)民提出异议、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等各个程序后,方能最终定稿。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可以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的人员范围的界定,律师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可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的人员,是指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为人口界定基准日前,属本村(社区)常住户口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原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和义务关系并仍健在的村(居)民。 (二)下列人员一般不应当参与集体资产的分配: 1.人口界定基准日前,已经参加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2.人口界定基准日前,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改制村(社区)的人员; 3.在其他村(社区)己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的人员; 4.依照规定与改制村(社区)居委会不存在分配和义务关系的人员;如:户口空挂户、外迁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