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5.其他经改制村(社区)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列入本次集体资产分配范围的人员。 上述原则和标准,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股权结构设置和股权计算方法,是指在集体资产分配的过程中,参与分配的人员可以享有的股权种类和各股权的具体数额。在拟定股权结构设置和股权计算方法的过程中,律师应当全面考虑公平和普惠制的原则,既要体现对集体资产形成的贡献大小、全体可参与分配的人员的普遍利益,也要考虑到如何促进改制后的企业的更好发展。 第二十七条 在实践中,股权结构设置和股权计算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人均股权 是指全体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的人员,人均享有的股权。 其计算方法是:从可分配的集体资产中提取相应的比例作为人均股权,按照分配范围确定的人口数额进行平均分配。 分配给个人的人均股权归个人所有。 (二)工龄股权 是指以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的人员的年龄,作为确定对集体资产贡献大小的依据,量化计算个人的工龄股权。 其计算方法是:通过设定有效工龄期限、最高工龄年限、工龄计算起始标准、工龄扣除标准等要素,分别计算每位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的人员的工龄年数,从可分配的集体资产中提取相应的比例作为工龄股权,按照参加分配人员的有效工龄年数进行分配。即:单位有效工龄股权额=工龄股权总额÷参与分配人员有效工龄总年数。 分配给个人的工龄股权归个人所有。 (三)集体股权 是指从可分配的集体资产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集体股权,用于社会保障、社区公益事业和改制后企业的发展等。 集体股权归参加集体资产分配人员集体所有。 (四)激励股权 是指从可分配的集体资产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激励股权,分配给当选为改制后企业董事、监事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股权归改制后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 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对股权的种类进行相应的增减,对股权结构进行合理化安排。 第四节 人员界定、资产处置阶段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所称“人员界定、资产处置”,是指对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资产、参与资产分配的人员进行界定,对可分配的集体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分配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在本阶段,律师需要协助委托人进行相应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定《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人员资格界定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等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经村(社区)“两委”会、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