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国家网信办:微博等未经许可不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7/05/25

继5月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今天,国家网信办又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自2017年6月1日起,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此次《细则》共18条。《细则》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其中,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细则》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细则》指出,根据《规定》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拟合作企业的情况及拟合作业务的情况。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就该项业务合作的意见。

《细则》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可能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评估。

根据《细则》,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其中包括: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细则》明确,根据《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二)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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