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国家网信办:微博等未经许可不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7/05/25

《细则》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其中,涉及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细则》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许可续办申请书及许可证原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细则》的出台对于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更好地服务行政相对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开展许可管理工作。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强化人员队伍建设,依法提供新闻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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