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时用人单位有哪些权利义务

作者 崔杰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7/06/08

三、劳动合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也有相同规定。那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

《贯彻劳动法意见》第二十九条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了解释,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贯彻劳动法意见》出台时间较早,现在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下面将分别进行分析。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贯彻劳动法意见》规定的免予起诉依据的是1980年《刑事诉讼法》。” “免予起诉”的概念在现行《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中已不再使用,目前使用的是“不起诉”。那么“免予起诉”是否等于“不起诉”?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复函》为2003年作出,当时实行的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

需要注意的是,“免予刑事处罚”和“免除刑罚”是两种不同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是指刑法各种法定免除刑罚的情形,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中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均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复函》规定,对于“酌定不起诉”(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同时,举重以明轻,对于“法定不起诉”(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当然用人单位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因此,对于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其他情形的,比如职工被给予行政处罚,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职工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损失金额达到规章制度中的可解除劳动合同金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