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时用人单位有哪些权利义务
三、劳动合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也有相同规定。那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 《贯彻劳动法意见》第二十九条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了解释,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贯彻劳动法意见》出台时间较早,现在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下面将分别进行分析。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贯彻劳动法意见》规定的免予起诉依据的是1980年《刑事诉讼法》。” “免予起诉”的概念在现行《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中已不再使用,目前使用的是“不起诉”。那么“免予起诉”是否等于“不起诉”?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复函》为2003年作出,当时实行的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 需要注意的是,“免予刑事处罚”和“免除刑罚”是两种不同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是指刑法各种法定免除刑罚的情形,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中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均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复函》规定,对于“酌定不起诉”(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同时,举重以明轻,对于“法定不起诉”(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当然用人单位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因此,对于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其他情形的,比如职工被给予行政处罚,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职工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损失金额达到规章制度中的可解除劳动合同金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