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为促进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 《补充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过程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一)》执行近十年来,立法和司法实际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九)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补充规定》研究制定工作。6月,起草了初稿,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研究室的意见。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就有关问题补充征求了司法部的意见,并请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单位提供了相关数据和案例材料,再次召开座谈会,研究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立案追诉标准的问题。2017年初,最高检研究室商公安部治安局,对《补充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补充规定》制定时的几点考虑 《补充规定》是对《立案追诉标准(一)》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与最高检、公安部先前制发的几个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文件一样,是根据刑法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研究制定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补充规定》必须符合最新法律规定。应该对《立案追诉标准(一)》作哪些补充完善,是《补充规定》首先应当明确的问题。经多次与公安部治安局研究讨论,确定《补充规定》的案件范围应当根据刑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