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作者 Admin 来源 新浪 浏览 发布时间 17/07/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为促进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 

  《补充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过程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一)》执行近十年来,立法和司法实际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九)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补充规定》研究制定工作。6月,起草了初稿,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研究室的意见。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就有关问题补充征求了司法部的意见,并请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单位提供了相关数据和案例材料,再次召开座谈会,研究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立案追诉标准的问题。2017年初,最高检研究室商公安部治安局,对《补充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补充规定》制定时的几点考虑 

  《补充规定》是对《立案追诉标准(一)》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与最高检、公安部先前制发的几个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文件一样,是根据刑法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研究制定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补充规定》必须符合最新法律规定。应该对《立案追诉标准(一)》作哪些补充完善,是《补充规定》首先应当明确的问题。经多次与公安部治安局研究讨论,确定《补充规定》的案件范围应当根据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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