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修改情况而定。经梳理,《立案追诉标准(一)》施行后,涉及的刑法条文作了修改完善的共有21种案件,包括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生产、销售假药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强迫交易案,强迫劳动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代替考试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寻衅滋事案,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污染环境案,非法采矿案,协助组织卖淫案,嫖宿幼女案,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案。
二是《补充规定》必须与司法解释相协调。《补充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不能与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对于《补充规定》规定的罪案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其立案追诉标准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确定。 三是《补充规定》必须适应司法执法实际情况。《补充规定》最后明确了1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有5种案件没有规定,即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代替考试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主要考虑是:对于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和代替考试案这3种考试作弊类犯罪,“两高”正在研究起草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这2种案件比较复杂,处理时政策性较强,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重点条文解读 《补充规定》共16条,明确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等1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单列1条,删除了嫖宿幼女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补充规定》第1条规定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5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15条之一,参照《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明确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补充规定》第2条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1条第1款的修改,对《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7条作了四处修改:一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其立案追诉标准直接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是参照2014年11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