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劳动案”修改为“强迫劳动案”;二是删除了原规定的应予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
(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补充规定》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4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34条之一,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根据2013年1月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参照2013年1月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了应予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 (八)寻衅滋事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补充规定》第8条明确了寻衅滋事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93条的修改,删除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7条的规定,参照2013年5月“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应予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 (九)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补充规定》第9条明确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337条第1款的修改,对《立案追诉标准(一)》第59条作了四处修改:一是修改了罪案名称,将“逃避动植物检疫案”修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二是删除了原规定的“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应予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在第1款作出原则性规定;三是明确了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四是明确了“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十)污染环境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补充规定》第10条明确了污染环境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修改,对《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作了四处修改:一是参照2011年4月“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修改了罪案名称,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修改为“污染环境案”;二是删除原规定的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根据2016年12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新规定18项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三是修改了原规定对“公私财产损失”的认定;四是增加规定了对“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损害”“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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