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作者 Admin 来源 法度 浏览 发布时间 18/12/17
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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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2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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