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作者 Admin 来源 法度 浏览 发布时间 18/12/17
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2.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
4.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5.同时使用10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6.“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30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20公里以上的;
7.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
8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82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3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2.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4.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5.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6.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7.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8.发展邪教组织成员50人以上的;
9.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10.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500张(枚)以上的;
 
11.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1000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250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50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250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100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50条(个)以上的。
 
12.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200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50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500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250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1000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1000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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