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作者 Admin 来源 法度 浏览 发布时间 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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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1
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罪
(刑法第225条)【21】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2
非法经营(赌博机)罪
(刑法第225条)【33】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93
非法经营(伪基站)罪

(刑法第225条)【34】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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