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普唑仑、恰特草不满2千克,咖啡因、罂粟壳不满4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不满5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他毒品极少量”10倍=“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5倍=“其他毒品数量大”。
14
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第348条)【2】【14】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非法持有鸦片10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适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毒品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15
容留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354条)【2】【1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一次容留3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6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刑法第349条)【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 |